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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罪(恶意透支信用卡可能涉嫌犯罪)

时间:2025-01-22 06:11:55

信用卡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只想享受信用卡“先消费后还款”的权利却不遵守按时还款义务?当心“大祸临头”,普通信用卡纠纷拖沓成信用卡诈骗,民事纠纷演变成刑事案件!最近,就有人因透支信用卡未按时还款,且逾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后仍拒不偿还而受到刑事处罚。




提醒


信用卡是以个人信用作为前提的支付工具。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由此可见,信用卡透支后逾期不还不但构成违约行为,产生高额的利息和滞纳金,连续逾期超过三次以上未还款的,持卡人还将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导致不能办理房贷、车贷等金融业务,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养成理性消费习惯,理性办卡,量力而行,切勿随意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避免“刷卡一时爽,还款泪汪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