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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财产、破转移、严追责,南阳市法院干警硬核攻坚 重拳打击拒执犯罪

时间:2025-09-08 08:12:00

9月4日,在我市举行的联合打击拒执及关联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旨在提醒公众尊重法律,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

身负债务购豪车拒执被判刑

范某安及妻子杨某克从赵某娥处借款50万元。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范某安归还赵某娥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赵某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范某安在执行过程中与赵某娥达成还款协议,但其仍不履约。2022年4月21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南召县人民法院将范某安涉案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南召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范某安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明知有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持消极对抗态度,逃避执行,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经审理认定,范某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联动执行让转移财产无处藏

2018年12月26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薛某某向殷某某支付工程款18万余元。因薛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殷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与薛某某取得联系,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薛某某不仅不积极履行,反而怂恿家人对执行工作进行阻挠,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2024年2月,经执行干警经多方查证,发现薛某某名下曾有两套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薛某某为转移财产,私自变卖并将所得价款转入他人账户。案件经移送后,西峡县公安局通知薛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将其拘留,得知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薛某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申请执行人殷某某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10万元义务后,剩余欠款按期履行完毕。

二审期间还款获从轻处理

2020年9月18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敏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董某玉借款本金189.3万元及利息。李某敏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23日作出判决予以维持。判决生效后,李某敏未履行判决义务,董某玉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向李某敏送达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文书。但李某敏更换联系方式,拒不接收相关法律文书,拒不申报财产,且通过控制的微信账户进行大额资金往来,并与案外人串通隐匿登记在其名下的五菱和保时捷汽车各一辆。同时,对其实际控制的价值较大的土地、商业用房以及大额债权拒不向法院申报。

2023年南召县人民法院以李某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李某敏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二审审理期间主动归还9.5万元,鉴于李某敏能够认识到错误并主动偿还部分债务。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其犯罪情节及偿还比例,适当从轻对其予以处理,改判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

转移经营收入夫妻双双入狱

张某江与马某科系夫妻关系,共同对外欠款两笔合计本金66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张某江、马某科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两人拒不履行义务且拒绝申报财产。随后,宛城区人民法院将张某江、马某科夫妇的拒执犯罪线索移送至宛城区公安分局。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江、马某科夫妇经营一洗化用品店,年营业收入约150万元。两人为逃避执行,将经营收入通过现金支取、网银转出等方式予以转移。两人因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和1年零10个月。

暴力妨害公务误人误己

因被执行人李某匪不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桐柏县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依法立案强制执行。2023年1月18日,桐柏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李某匪家中对其进行传唤,并对其别克轿车采取扣押措施。案件执行过程中,李某匪的哥哥李某仓驾驶车辆堵在被扣车辆前方,亲属和邻居围攻法院工作人员,李某匪趁机逃脱。法院工作人员在控制现场秩序过程中,李某匪的婶婶张某梅抓伤了执行干警的右侧面部并导致出血。经法医鉴定,该干警伤情为轻微伤。

案件异地移送侦查并提起公诉后,经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梅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抓伤法院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据法律规定,判定张某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变卖扣押财产涉罪入刑

2019年7月20日,李某某在某农机公司购买收割机一台,因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农机公司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裁定将收割机予以扣押,明确扣押期内李某某可以使用该收割机,但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2020年9月15日,生效判决判令李某某偿还农机公司购机款5.9万元。因李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农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李某某于2021年7月份将被扣押的收割机卖给案外人。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偿还欠付某农机公司的购机款本息,并取得农机公司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所有的收割机被法院扣押的情况下,仍将被扣押的物品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某某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并已取得农机公司的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伪造借条诉讼受惩处

许某超和朱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判决许某超支付朱某学60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许某超无正当理由拒不向法院报告其个人财产状况,方城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许某超依法拘留15天。其间,许某超于2023年3月9日持自己伪造的一份借条向法院对朱某学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后经鉴定,许某超提供的借条不是朱某学所写,法院最终判处驳回许某超的诉讼请求。2023年11月6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将许某超涉嫌虚假诉讼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后,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某超犯虚假诉讼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超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全媒体记者 张玲

编辑:辛灵飒 初审:陈丹丹 终审:王笑荷